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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黄金进出口,对公司法人是否有限制条件?

提问:
申请黄金进出口,对公司法人是否有限制条件?
回答:
您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联合令2015年第1号(《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申请黄金进出口(除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近2 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国务院批准的黄金交易所的金融机构会员或做市商,具备黄金业务专业人员、完善的黄金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和稳定的黄金进出口渠道,所开展的黄金市场业务符合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并且申请前两个年度黄金现货交易活跃、自营交易量排名前列; (二)是国务院批准的黄金交易所的综合类会员,年矿产金10 吨以上、其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在境外黄金矿产投资规模达5000 万美元以上,取得境外金矿或者共生、伴生金矿开采权,已形成矿产金生产能力,所开展的业务符合国内外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申请前两个年度黄金现货交易活跃,自营交易量排名前列的矿产企业; (三)在国内有连续3 年且每年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在境外有色金属投资1 亿美元以上,取得境外金矿或共生、伴生金矿开采权,已形成矿产金生产能力,所开展的业务符合国内外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的矿产企业; (四)承担国家贵金属纪念币生产任务进口黄金的生产企业; (五)为取得国际黄金市场品牌认证资格进出口黄金的精炼企业。 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除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制品)的,应当具备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近2 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生产、加工或者使用相关黄金制品的企业,有必要的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有连续3 年且年均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二)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外贸经营企业,有连续3 年且年均不少于300 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三)因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需要使用黄金制品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等。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黄金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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