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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移动课堂 税收相关法律 2012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试题

2014-11-04 20:44:57  来源:
卓力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注册资本300万元,主要销售孕婴系列乳品。
  为了扩大规模,2008年2月1日,卓力公司向恒达公司借款1000万元,期限1年。2008年9月,由于受三聚氰胺事件影响,卓力公司经营业绩一落千丈,向恒大公司的借款到期后一直未还,恒达公司催收两次无果。2010年3月6日,恒达公司以卓力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卓力公司破产。
1.关于本案破产申请及其撤回、受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恒达公司作为债权人无权提出破产申请
B.恒达公司作为债权人可向卓力公司住所地法院提出卓力公司破产申请
C.恒达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在法院受理前不能撤回
D.是否受理恒达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一般由法院在15日内裁定
E.恒达公司作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须由其全体董事共同提出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及其撤回、受理。债权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所以选项A错误。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选项B正确。申请人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请求撤回申请。所以选项C错误。对于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申请,法院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对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不适用这个规定。所以选项D错误。《企业破产法》仅规定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是没有限定必须由债权人的全体董事共同提出。一般情况下,应该是由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所以选项E错误。
2.关于恒达公司破产申请受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在10日内进行审查,裁定是否受理
B.恒大公司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卓力公司
C.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已知的其他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D.对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恒达公司均可提出上诉
E.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恒达公司的债务人卓力公司应当向恒达公司清偿债务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受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所以选项A错误。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所以选项C错误。《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恒达公司是债权人,卓力公司是债务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不能让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恒达公司清偿债务,否则就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所以选项E错误。
3.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破产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对债权人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B.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C.破产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的,法院无权更换
D.破产管理人有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列席并回答有关询问
E.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获得的报酬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正确答案】B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所以选项A错误。人民法院有权依职权决定更换管理人。所以选项C错误。
4.关于债权申报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B.债权人应当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
C.债权人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D.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开始分配后补充申报的债权不能作为破产债权
E.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可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正确答案】C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所以选项A错误。债权人应当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而非向法院)申报债权。所以选项B错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所以选项D错误。
【提问内容】老师,清偿第一顺位先是有财产担保的碛权,然后才是破产费用对吗?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是就设定担保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在财产分配的时候,将设有担保的财产单独进行拍卖,卖得的价款先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在对这个财产分配的时候其是第一顺位的。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而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设有担保物而就债务人特定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单独、优先受偿权利。别除权的优先受偿,不同于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的随时优先拨付,更不同于破产债权因性质不同而在清偿顺序上排列的先后。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是针对担保财产行使的,不受破产与和解程序限制,可优于其他债权人单独、即时受偿的优先权利。并不是按照上述说的顺序进行清偿的。所以说对于别除权的具体清偿顺序是没有规定,所以对其清偿顺序无需放入这里进行排列。按照破产法规定的三个清偿顺序进行理解记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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