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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讲义 >>答疑编号:NODE00961500050100000102

2014-11-04 20:42:01  来源:
二、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
  应纳税额=应税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确定:
  ①一般为全额计税
  ②部分为差额计税
  ③无营业额要核定或组价(自建行为)
  1.全额计税:计税营业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不包括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提示】由于营业税为价内税,所以营业税价外费用直接并入营业额中计税不用做价税分离。
  2.差额计税:需要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否则该项目不得扣除。
【提问内容】

代收资金和费用,书上276页描述均作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如何理解?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房时,要代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一些资金或费用,对此类代收资金及费用,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是作为自己的营业外收入,而是作为代收费用处理的,将全部金额转给有关部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关于营业税营业额为纳税人从对方所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此类费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当全部作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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