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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丙不知道投资人对乙的限制,那么丙就

2014-11-03 21:58:51  来源: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乙对外签订标的数额超过10万元的合同,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12万元的买卖合同,且丙知道投资人对乙的限制,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合同有效,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该合同无效,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该合同可撤销,甲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D.该合同效力待定,经甲追认后有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由于第三人知道代理人的限制,因此属于“非善意”,但该合同并不因此为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2014年教材P93)
【提问内容】如果丙不知道投资人对乙的限制,那么丙就是善意相对人,该合同是不是有效的?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那么合同有效。您的理解正确。
【提问内容】可撤销和效力待定有什么区别啊?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它们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有关人员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我国《合同法》规定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提问内容】丙知道为什么不选B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丙和乙并没恶意串通损害甲的利益,所以丙就算知道,这个合同也是效力待定,看甲自己是否追认。
【提问内容】

如果二人恶意串通的话,该合同就属于无效了对吧.


【回复内容】

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祝您学习愉快!


【提问内容】

老师,如果是丙不知道是不是选A?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理解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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