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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讲义 >>答疑编号:NODE00757100020200000119

2014-11-03 21:47:10  来源:
  (3)李某是否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李某不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李某系伪造人,由于票据上没有以李某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李某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如果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2014年教材P222)

【提问内容】老师:"票据伪造和变造,伪造人和被伪造人都不承担票据责任."不理解为什么做坏事还不承担责任?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被伪造人,是无辜的,他的签章被伪造,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伪造人,是违法行为人,其在票据上没有真实签章,所以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伪造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提问内容】

老师:如果G行使追索权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本人理解是可以向A出票人,C,F背书人行使追索权,不可以向B,C行使追索权,因为伪造人,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不可以向D,E行使追索权,因为签章写反了无效,所以不可以追索,不知道这样的理解对不对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非常抱歉,老师根据您给的链接没有找到相应的题目,您能把相应的题目贴出来吗?以方便老师尽快为您解答。
【提问内容】 3.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200万元经过承兑的商业汇票,作为预付货款。B公司的财务人员李某伪造B公司的签章,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C收到票据后又背书转让给D,D背书转让给E时,将“背书人签章”与“被背书人名称”两栏的内容颠倒了,E未注意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F,F背书转让给G,G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拒绝支付。G向A、B、C、D、E、F发出追索通知。
老师:如果G行使追索权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可以向ACEF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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