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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直接出售的应税消费品的组成消费税的计税价格应该如何计算?

2014-11-03 22:32:16  来源:
A公司委托B企业将一批原材料加工为半成品(为应税消费品),收回后进一步加工为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10%。企业发出委托加工材料20 000元,支付运杂费1 000元(假定不考虑运费的增值税因素),加工费12 000元。假设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A公司收回半成品时的成本为( )元。
A.32 000
B.33 000
C.35 040
D.36 555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由于委托加工的存货需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故A公司被代扣代缴的消费税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委托加工物资成本=20 000+1 000+12 000=33 000(元)。此过程完整分录为:
借:委托加工物资  21 000
  贷:原材料    20 000
    银行存款    1 000
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 040
      --应交消费税  3 667
  贷:银行存款   17 707 (12 000+2 040+3 667
材料收回时
借:原材料  33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33 000
【提问内容】

若上题如果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直接出售的应税消费品的,直接将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那么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应该怎么算?(20000+1000+12000)/(1-10%)??为何老师讲的是不包括运费呢?应该如何理解呢?


【回复内容】

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个规则是刚改的:
如果是发出材料时支付的运费,则是要包含在组成计税价格中的;而如果是收回物资过程中发生的运费,则是不包含在组成计税价格中的;

所以:消费税=(20000+1000+12000)/(1-10%)*10%=3 667


【提问内容】此时的运费是收回后发生的还是发出委托加工物资时候发生的呢?怎么和前面老师讲的视频讲解不一样呢?盼求解,还是不太理解,望老师详细解答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支付运杂费1 000元,是发出委托加工物资时候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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