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收汇或进口企业应如何处理?
- A企业和海外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由于对应货物进口需要办理进口许可证,A企业委托我司办理进口报关事宜,并与我司签订代理报关协议。报关单上经营单位:我司(因为需要进口许可证--我司申请办理的)报关单上货主单位:A企业同时进口税金单也是双抬头付汇:A企业自行去银行办理了付汇。这样就是我司报关了,但是A企业自己安排付汇了,导致我司外汇应用平台上数据多了此票货物,现在要怎么处理。已经不能退汇,也不能退关了。但是网上查好像进口涉及许可证的又是可以允许不一致的。
- 你好,请问对外付汇单位应该是经营单位还是发货单位
- 老师,您好!请问进口核销时是不是要“经营单位、收货单位、付汇单位”保持一致?如果收货单位是B公司,经营单位和付汇单位是A公司(进出口公司)的话,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代理进口了呢?那么是不是说合同签约公司也应该是B公司呢?如果是A公司与国外签的合同,但是收获单位却是B公司的话,那能够正常核销嘛?这种情况需要提供代理协议嘛?(辅导期企业)谢谢!
- 我司目前在填写一份外汇局的《贸易进口付汇单位登记表》表中的“企业代码”一栏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还是海关备案登记表上的进出口企业代码?
- 您好,我司目前在填写一份外汇局的《贸易进口付汇单位登记表》其中有一栏需要我们填写金融机构标识码,但是我们不知道哪里能找到这个标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