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6号只是规定了加工贸易料件、成品、半成品、残次品和副产品的放弃程序,并未具体说明边角料销毁该执行什么样的程序。能否告知一下边角料销毁的 进料加工的边角料已经不具备任何价值,无法内销,需要向海关申请销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