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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公司与德国母公司同时签订了销售整机合同和采购配套部件;我们向德国总部出口了一套整机, 同时采购了相关配套设备;然后结合整机打包卖给德国总公司; 德国总公司又将成套设备销售给了科威特客户;整机部分由杭州发往科威特, 配套设备由德国发给科威特;(这样, 对于最终客户来说, 设备由中国生产)请问: 对于我们杭州公司来说, 整机部分属于一般贸易出口, 从德国采购并有德国发往科威特的配套设备可以申报为转口贸易么?如果不是, 请问如何申报和结汇?谢谢您的答复!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贵司将整机从杭州出口属于一般贸易;贵司付汇至德国公司采购配套设施发往科威特,并且科威特公司付汇给贵司,则对于贵司来说是属于转口贸易。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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