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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明确了部分特殊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性公司等)借用外债规模的特殊要求。这些要求是否仍然有效?

您好!在另有规定之前仍然有效。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性公司等特殊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未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可继续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的外债数量控制方式借用外债。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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