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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发货,预计收款日期为5月中旬,什么时候做延期报告新增?需要到外管局做还是网上做?

您好!企业应当在货物出口或收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94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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