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页 > 问答 >

货物出口后90天内做延期收款就可以了吗,90天里面收汇的是不是就不用做了,预计收汇的时间内没有收到的话,在哪个时间可以调整

您好!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申报报延期收款报告。对出口日期在当前日期30 天前的出口数据的已报告延期收款中预计收款日期为当月后(包括当月)的信息可做调整。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93142.html

(一) 本文由网上采集发布,不代表我们立场,敬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 本网注明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5日内与本网联系。联系方式:邮件 401945625@qq.com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13405609889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