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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综保区内企业,如果保税货物今后有需要办理内销手续,且这批货物可以享受东盟协定税率,目前东盟的原产地证还没有实现电子联网,请问这种情况该怎样操作?

您好!根据《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原产地管理系统上线运行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对于尚未实现通过相关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传输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的优惠贸易安排,区域(场所)内销货物拟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货物在首次进入区域(场所)前,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通过预录入客户端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原产地”功能模块录入原产地证据文件的电子数据。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91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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