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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联网监管企业,请问海关对料号级归并有没有详细的要求?

您好!根据《关于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则(试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5号)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料号级料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予以归并:①10位商品编码相同;②申报计量单位相同;③中文商品名称相同;④符合规范申报的要求。其中,根据相关规定可予保税的消耗性物料与其他保税料件不得归并;因管理需要,海关或企业认为需要单列的商品不得归并。你司可登陆海关总署网站查看上述文件了解。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916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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