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七条规定:消费使用单位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包括:①自行进口货物的单位;②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消费使用单位按下列要求填报: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应填报中文名称和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加工生产企业登记编码)。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应填报中文名称、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9位组织机构代码。没有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不填,没有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填报“NO”。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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