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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准备在综合保税区内设立一家仓储企业,请问海关对综保区内仓储货物有没有时限的要求?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1号)规定:保税港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但存储期限超过2年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你司可登陆海关总署网上查看上述文件了解。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916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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