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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司进料加工贸易企业,需要从香港进口货物,如果经海关转关入境后,先运到我司供应商仓库(暂存1--2天),再安排国内的物流公司转运我司,请问这是否符合海关的规定?我司应注意哪些问题?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2014年第2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除外发加工等业务需要外,加工贸易货物不得跨直属海关辖区进行存放”,故贵公司将进口后的加工贸易货物运到东莞供应商仓库暂存的做法不符合海关规定,建议贵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将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或直接运回本公司。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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