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的保税料件量太多,仓库已饱和,准备租赁周边一家企业的仓库存放部分保税料件,租赁手续还没有完全办好,请问向海关申请时需要提交租赁合同吗?
您好!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1号)第四条规定:加工贸易企业改变或者增加存放场所,应经主管海关批准。主管海关应要求加工贸易企业提交注明存放地址、期限等有关内容的书面申请和存放场所的所有权证明复印件,如属租赁场所还需提交租赁合同。你司向海关申请时需提交租赁合同。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915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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