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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从一般认证企业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由于疏忽原先的认证企业证书找不到了,请问需要补办吗?

您好!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1号)第四条规定:认证企业发生信用等级调整的,应当将原《认证企业证书》交回海关。无法交回的,海关公示作废。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91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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