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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客户想以维修物品的形式从缅甸进口设备回上海维修后再出运。此货物是10年前从上海这边购买的,是否已超过海关复运进境的允许期限?另外,10年前的出口报关单客户可能已经遗失,在此情况下是否还能进行维修进口?如不能,该以何种方式来申报? 以上 谢谢?

您好!海关依据双方的实际贸易合同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如属于修理合同的,已按照“修理物品”的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对于修理物品,没有时限限制,具体要求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三章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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