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所属报关人员发生变更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因此,如贵司所属报关人员发生变更,需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手续。
http://www.cpa.js.cn/show/90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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