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文件公告规定,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http://www.cpa.js.cn/show/902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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