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页 > 问答 >

老师您好!我司是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给a公司(a公司在台湾)。实际上货物结算是和b公司结算的(b公司在日本)。是B公司委托我们直接把货物出口给a公司的。疑问:1.请问这种情况可以申请退税吗?2.这种情况的话,我司和a公司签订合同还是和b公司签订合同呢?3.出口的提单发货人是我司,收货人是a公司,这样有问题吗?

您好!1、按照现行的外汇政策,企业应当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贸易收支原则,外管对于出口货物的付汇方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付汇人与收货人不一致可能在退税时会生成疑点,如生成疑点的,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2、贵司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合同的签订。3、一般没有问题。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89482.html

(一) 本文由网上采集发布,不代表我们立场,敬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 本网注明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5日内与本网联系。联系方式:邮件 401945625@qq.com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13405609889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