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出口退税,A企业出口新产品C,但C产品为A企业从B企业购进,已经取得产品C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新产品C的H.S编码是A企业之前申报出口退税时未出现过的新编码。请问,出口新产品C,符合视同自产条件吗?允许退税吗?
您好!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因此,一般情况下,贵司可以进行出口退税,但退税是属地管理,各地要求有所不同,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做进一步确认。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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