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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想咨询下如果我的收汇日期是在出口后四十五天左右才可以收到,要做延期收汇吗,如果做了收汇,我又在我延期收汇的日期之前收到了要撤销吗

您好!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企业应当在货物出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汇日期等信息。根据您的描述,贵司无需进行延期收汇报告。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88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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