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报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发生遗失的,报关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向海关报告并说明情况。海关应当自收到情况说明之日起20日内予以补发相关证明文件。你司可参考上述文件向您的注册地海关申请办理证书的补发手续。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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