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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要求改单的情况,当事人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处理?

您好!根据《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无纸化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5号)第三条规定,对于海关发现报关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通过预录入系统向当事人发起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确认。当事人应通过预录入系统及时查询并在5日内向海关确认“同意办理”或者“不同意办理”的意见。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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