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六条的规定: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http://www.cpa.js.cn/show/852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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