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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已获得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但是实际出口数量与许可证上不符,怎么办?

您好!进出口单位在领取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后,实际进出口的数量少于批准的数量的,应当在完成通关手续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报告实际进出口数量等信息。 进出口单位在领取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后,实际未发生进出口的,应当在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报告。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浙江电子口岸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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