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税务总局制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明确了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由2016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延长至6月份。逾期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受理。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浙江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847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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