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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出口一批货物(是信用证),原先预计收款日为2017年3月27日,超过90天,所以我在2016年12月28日在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做了延期收款报告,但该笔货款在2017年1月25日以收入类型为福庭费的方式收到,现在我在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上该怎么操作?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若贵司是外汇A类企业,则实际无需进行延期收款报告,但目前已无法自行删除,建议前往主管外汇局进行删除。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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