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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公司从未进行过延期收汇。假如我公司2017.1月出口A货物,客户要求一年后付款,那么就是要在2018.1月进行收汇。问题1:C类企业延期收汇延期时间为1年是否可以?问题2:是否要做外汇局现场报告?问题3:外汇局网站登录进去只有国际收支申报,没有货物贸易监测系统,是要联系主管机关么?问题4:延期一年是否会影响出口退税?谢谢老师回答

您好!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 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时,对于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以预付、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对于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审核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二) 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本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三) 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四) 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五) 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六) 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因此,1.不行。2.需要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3.是的。4.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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