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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两家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可否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境内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的无授信性质的业务如保函等,可否接受境外担保?此类担保可否归入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

您好!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外保内贷业务项下的主债务限于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内非金融机构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境内两家非金融机构之间交易产生的债权债务,以及境内金融机构为境内企业出具的无授信的银行保函等,如接受境外担保则属于“外内内”的外保内贷形式,不在规定允许办理的外保内贷业务范围之内。此类跨境担保不属于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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