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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司有两台减免税港口作业叉车设备,请问叉车设备的监管年限是几年?监管年限届满时,是否必须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如该设备监管期满后进行转卖,是否需要向海关报批等手续?谢谢!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 第三十六条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5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海关出具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办结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等相关手续之日或者自海关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审核同意后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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