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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企业如何进行收付汇有什么要求?在进行收付汇之前需不需要向当地外管进行报备?A类企业与B类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您好!一.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的规定,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 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金融机构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对于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外,还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合同;对于以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应当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二) 金融机构应当对其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三) 对于转口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四) 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照本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五) 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六) 企业不得办理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七) 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按照本细则第二章有关规定办理;二.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要前往主管外管局报备并申请《登记表》。三.核查期内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且贸易外汇收支经外汇局非现场或现场核查情况正常的。B类企业一般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存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况之一且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二)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三)未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四)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五)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 (六)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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