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在上述情况下,主办企业的合作银行应配合成员企业,在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载明(手工)成员公司名称(也可应企业要求载明资金性质、金额等),目的是表明有关收汇虽由主办企业集中办理,但该收汇是代成员公司办理。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77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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