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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老师。我有几个问题需要咨询,烦请释疑。1、最近业务遇到一个这样的问题。我司进口铁精粉,报关单上的数量及单价,跟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数量、单价不一致,有细微变化。导致我司对外付款金额超过报关单金额,不知可否对外付款?2、我司与境外出口商A签订合同,所有单据均A出具,但是合同约定付款给A的贸易公司B,那么我司对外付款可以付给B吗?B也是境外公司3、如果报关单的进口日期是2014年4月份的,现我司要对外付款,这还要去外管局做现场报告吗?

您好!1.一般情况报关单数量不得超过通关单上的数量。如果贵司是外管A类企业的,在货物正常通关后,对外付款金额超过报关单金额,需在监测系统做差额报告;2.按照现行的外汇政策,企业应遵循“谁进口谁付汇,谁出口谁收汇”的原则,从您的描述而言,贵司进口后由贵司付款,但付汇给境外的B公司,影响不大,可以操作;3.贵司属于延期付汇,但进口日期为2014年4月份,以不在核查期内,因此建议企业与主管外管局进一步确认。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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