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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 我们是刚注册好的外贸公司,关于外汇监测系统、电子口岸以及出口退税系统如何操作才能完成退税,可以发一份详细资料到我邮箱398076262@qq.com吗? 谢谢!

您好!货物出口结关后,企业可进入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系统进行数据查询,如“实时数据查询状态”为“结关报关单新增数据,国税局接收成功”,则可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退税申报操作。企业可通过电子口岸报关单下载,下载后用于退税申报系统外部数据读入。退税申报成功后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 第 2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准备纸质材料前往国税现场递交退税纸质单证。若是实施退税无纸化的地区,企业将留存的各类出口退(免)税纸质资料及备案单证按现行规定装订成册留存备查即可。对于外汇监测系统,当发生《细则》37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进出口或收付汇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外管局报告,一般而言企业保证总量核查指标正常即可。另,已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6.0版操作指引(图文版)发送至您邮箱,请注意查收。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浙江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76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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