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进境:根据总局146号令《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1.携带入境的活动物仅限犬或者猫(以下称“宠物”),并且每人每次限带1只。2.携带宠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宠物应当具有芯片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3.入境宠物应当隔离检疫30天(截留期限计入在内)。4.来自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隔离检疫30天。5.来自非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隔离场隔离7天,其余23天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其他场所隔离。6.携带宠物属于工作犬,如导盲犬、搜救犬等,携带人提供相应专业训练证明的,可以免予隔离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对隔离检疫的宠物实行监督检查。7.携带宠物入境,携带人不能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或者超过限额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作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8.对仅不能提供疫苗接种证书的工作犬,经携带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工作犬接种狂犬病疫苗。9.作限期退回处理的,携带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截留凭证,领取并携带宠物出境;逾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出境:携带伴侣动物出境的,出境人员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伴侣动物疫苗接种证书及相关证明、证件等,本人随同伴侣动物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检验检疫人员实施临床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卫生证书》。输入国家或地区对出境伴侣动物有其它检疫要求的,由出境人员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实施检疫并出具相关单证。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浙江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766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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