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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公司是一家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在国外进口原蜜,分装后在出区到国内,那我出区报关时,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是否可以是区内企业,是否可以相同,都申报我公司在区内的这家企业?有没有相关的政策法规有这方面的条文!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规定:经营单位填报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收货单位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从上述条文来看,如果贵司区内企业既是合同签订、执行方又是实际货物到货后的收货方,则经营单和收获单位都可以填报该区内企业。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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