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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A类企业,在2015年7月1日出口一笔35万的货物,因怕不能在90天内收款,故做了延期报告,原本报告在2015年11月30日收款,但现在已于2015年11月5日收款5万,11月19日收款30万,请问我该如何在外管平台上操作?另请发一份外汇监测系统操作手册到jxytyr@126.com,谢谢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预计收汇日期与实际收汇日期在同一核查月,可不进行调整。另,已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用户手册(v1.1)发送至您邮箱,请注意查收。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浙江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76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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