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5号规定: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自2014年9月22日起,对“进出境运输方式”和“境内运输方式”均为水运的出口中转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时,“报关单类型”应申报为“水运中转”。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司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时,“报关单类型”应申报为“水运中转”。
http://www.cpa.js.cn/show/75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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