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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想咨询下,转口贸易操作中,如果有90天以上的延期收、付款情况则需要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信息等,但如果转口收汇是分期收款。例如一年期信用证,首笔款项是贸易发生后2个月内付款的,但是尾款是后续补的,时间超过了3个月,那像这样的情况也需要进行申报么?

您好!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应在监测系统进行转口贸易收支时间差报告。因此转口贸易项下一般是进行收支时间差额报告而不是单独的预收款报告,但如果主管外管局有相应要求的,企业需按照外管局的要求执行。针对延期收款,如果属于分期的,则超过90天收汇的部分需要进行延期收款报告。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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