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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们有个客户要求做180天远期收汇,即船期后180天才付款给我们。这个是不是属于远期结汇,外汇管理局那边允许操作吗? 我需要到外管局办理那些手续? 谢谢。

您好!若是外汇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做延期收款报告;若是B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前,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1)出口合同;(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若是C类企业则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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