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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老师!我司于今年1月份进口136万欧元的设备自用,在去年9月份支付了35%的预付款47.6万,并于今年2月份支付了15万。剩余的73.4万至今未付。由于我司忘记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上登记,现在需要去外管处理,请问一般需要提供什么资料?谢谢!

您好!企业未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718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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