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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12月出口了一台可退税设备,10%货款作为质保金将于2015年12月收汇,已经办理了延期收汇,今年的退税期将于2015年4月份截止,请问该货物退税该如何处理,要是申请延期退税最多可以延长多久,延期后依然不能收汇该如何处理,具体有没有文件可参照执行。感谢!

您好!1、目前外汇不再逐笔核销,而是实施总量核查,因此延期收汇不影响企业申报退税,企业可按照正常流程申报退税。2、未如期收汇,对退税的影响是依据企业年度未收汇比率决定的,而不是由该笔未收汇导致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收汇率低于70%(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出口收汇金额,加上企业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能收汇金额合计,占企业申报退(免)税的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出口额的比例)的,该出口企业当年5月至次年4月申报的退(免)税,按公告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如企业已经在外汇监测系统平台做了延期收款报告的,外汇局会定期将企业报告的信息发送给税务机关作为退税审核的依据之一,届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形判定是否影响退税。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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