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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有一合同签订于2008年11月8日, 合同中规定出货后6个月收汇,且已于2008年12月15日按照合同规定出口。我司于最近刚了解到有关延期收汇的规定。根据延期收汇合同登计的规定企业自2008年12月1日后货物出口而发生的延期收款,应在合同签订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收款合同登计,我司在这种情况下还能做合同登计吗?如果按实际情况做会不会有什么问题?

您好,根据政策,自2008年10月1日起,新发生的货物出口,须进行延期付款登记的,企业须在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登陆系统,办理延期付款的合同登记。提款登记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海关签发日期后90天起15个工作日内。如有其它疑问请继续在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7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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