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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7月份已经申请拿到对外经营贸易备案登记表,但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现在11月了,还可以去办理备案登记吗?需要什么资料?

您好!从海关的角度,没有对此时限做出规定,但是,根据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中第八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一般需提供单证: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3、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4、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7、《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员情况登记表》(无报关员的免提交)、《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出资者情况登记表》;8、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各地海关监管要求可能有所不同,建议与所在地海关做进一步确认。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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