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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是宁波本地一家进出口公司,我司现在大连地区采购一批户外桌椅,采购后我司再出口到美国,这涉及到三方的贸易。我司计划大连当地的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到物流园区,卖方是大连的企业,买方是我们宁波的进出口公司,在物流园区再出口到美国,由于物流园区要求,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都必须是园区内的仓储企业,我司的名称只能在报关单备注栏里体现。请问这样,国外的款项是否汇给我司,外管局有何要求,谢谢!

您好!区内仓储企业按照宁波企业委托办理出口通关手续,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一般经营单位可填报宁波企业,发货单位填报园内仓储企业;或者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填报园内仓储企业,宁波企业体现在备注栏。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填报,需以申报地海关要求为准。宁波企业可以收汇,但是报关进入园区的报关单经营单位是大连企业,因此如果宁波企业收汇,宁波企业的物流和金流信息是不对应的,会导致外汇总量核查指标异常,建议向主管外汇局说明情况。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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