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企业按照外汇局要求的表格模式填写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建议您与主管外汇局联系确认。如是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696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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